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法官林文彪7月8日在北京金融法院新闻发布会上回答中国证券报·中证金牛座记者关于“雇主责任险对于劳动者保护作用”的提问时表示,雇主责任保险虽然是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,但在雇员遭受损失时,对雇员能否及时获赔有着重要影响。
林文彪介绍,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“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,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,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,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。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,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。”据此,在特定情形下,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雇员赔偿保险金。
雇员遭遇职业伤害,要保留好证据,及时向用人单位主张法定赔偿。雇主的赔偿责任确定后,若雇主怠于申请理赔,导致雇员赔偿无法及时到位,雇员可直接向雇主责任险承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。
法律赋予这一权利,旨在发挥责任保险兼顾第三方利益这一特殊功能属性,充分而恰当地保障受到保险事故侵害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。雇员要清楚区分雇主责任险与意外伤害险。
雇主承担法定赔偿责任,不影响雇员自身意外伤害险理赔。也就是说,如果雇员的职业伤害是由于意外伤害导致的,雇员如果也有意外伤害险保障,在获得雇主责任险赔偿后,还可依据意外伤害险合同约定,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伤害保险范围内的赔偿。两种保险各自发挥功能的角度不同,可以为雇员提供更周全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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